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1407號
TPEV,114,北簡,1407,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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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陳鴻嘉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汪宜安
邱語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23,181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4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月27日起至
93年12月26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自93年12月27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7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額部分
,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其中新臺幣89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底入監至101年方出
監,因93年間積欠本件信用卡本金新台幣23,181元(下稱系
爭債權),經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
請支付命令,並經新竹地院以96年度促字第16835號核發支
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於96年12月7日確定,被告
於111年持系爭支付命令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
院)聲請就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111年原告名下持有存款
及車輛,惟當時桃園地院未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被告
亦未提供完整資訊與桃園地院,致桃園地院誤認原告名下無
可執行財產,而核發111年度司執字第47680號債權憑證(下
稱系爭債權憑證)予被告收執,被告復於113年12月18日方
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執行原告之財產,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執字第270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就原告
對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之存款
債權為扣押,惟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為:「原告應給付
被告23,181元,及自93年5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19.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原告93年底入監至101年出
監,在此期間無法有效管理財務與回應法律程序,系爭支付
命令有效性尚有疑義,又111年間之桃園地院強制執行程序
(下稱前次執行程序)並無實質執行行為,未完成送達,逕
予核發系爭債權憑證,依照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512號判
決意旨,被告聲請前次執行程序顯未達中斷效果之構成要件
,系爭債權應自96年12月7日確定時起算時效,至111年12月
7日即屆滿15年,應已罹逾時效,認113年被告聲請114年度
司執字第270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執行程
序)不得執行;再者,如認系爭債權未罹於時效,於前次執
行程序中,原告名下確實有財產,因被告未提供完整資訊與
法院未依職權調查原告名下財產,造成111年間未能執行原
告財產,債務延宕至114年才扣押原告銀行存款,致原告財
產權益遭受不當影響,且原告聲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應
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短期時效,故於利息及違約金超
過5年之部分應不得執行,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超過「新臺幣23,181
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6年間向新竹地院聲請對原告發支付命令
,經新竹地院以96年度促字第16835號支付命令事件受理,
因原告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系
爭支付命令於96年12月7日即告確定。被告並於111年4月13
日持系爭支付命令向新竹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後裁定移送至
桃園地院繼續執行,因執行未果,經桃園地院核發系爭債權
憑證,此皆發生合法中斷本金、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之效力
,至原告稱依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意旨,認本
件本金債權沒有發生中斷效力,顯係誤解上開判決意旨,前
次執行程序係經法院調查,並發給債權憑證,原告主張前次
執行程序未開始亦不生中斷效果,實有謬誤;至利息債權部
分,則自前次強制執行聲請日即111年4月13日回溯5年計算
,故應自106年4月14日起算利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
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
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
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等,始足當之。所謂妨礙債權
人請求權之事由,係指可使執行名義所載請求之全部或一部
暫難行使之事由,如因債權人之允許而得延期清償等。次按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按請求權,因1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按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
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而為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時
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6條、第128條前段
、第129條第1項、第2項第5款、第137條第1項、第1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
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
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債務人自非不得對之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執行(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違約金係為賠償因遲
延清償金錢債務所生之損害而為約定者,僅於債務人給付遲
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給付,該違約金並非基於一定法律關
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自非民法第126條所定定期給付
債權,而無該條短期時效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債權為原告於93年間發生之信用卡債權,經被告
聲請新竹地院於96年9月29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應
給付23,181元,及自9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因原告未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系爭支付命令於
96年12月7日確定,被告於111年4月13日持系爭支付命令聲
請強制執行時未逾15年時效,又因行無果而取得系爭債權憑
證,被告再於113年12月18日持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本件執行程序受理,亦未逾15年等情,有
系爭支付命令、系爭債權憑證等件(本院卷第63至69頁)可
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執行程序卷宗核閱無訛,準此
,則原告主張系爭債權之本金及違約金債權部分已罹於消滅
時效並拒絕給付云云,容屬有誤,礙難憑取。至被告對原告
之利息債權部分,因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時效,故被
告自111年4月13日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起算溯及5年,自106
年4月14日起至111年4月13日內之利息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消滅,惟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被告對此亦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是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拒絕給付
,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提
起本件訴訟,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1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23,181元
,及自民國106年4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
%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月27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按年
息1.98%計算之違約金,自93年12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
止,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額部分,應予撤
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條。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2,02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兩造依主文第3項 所示各自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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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