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961號
TPEV,114,北小,961,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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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9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韓志琦(即顧乃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顧乃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顧乃璠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即訴外人顧乃璠89年9月1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約定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未依約清償,債務人已於11
1年4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對被繼承人即訴外
顧乃璠之債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聲明限定繼承,依法
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對本件債務負清償
責任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帳務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繼承系統表
、訴外人顧乃璠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
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觀其修
法意旨,現行民法繼承編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
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97 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第1153條第2
項復增訂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於繼承人為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故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能
力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
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
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
,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2 項規定,明定繼承
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
而桎梏終生。經查,訴外人即債務人顧乃璠業於111年4月19
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顧乃璠之法定繼
承人即被告對於本件債務本應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是故,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顧乃璠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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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