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637號
TPEV,114,北小,263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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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黃俐雯
被 告 楊寓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10元,係小額事件,復無合意
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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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