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580號
原 告 張冰泉
訴訟代理人 駱振源
被 告 李基榮
法定代理人 洪月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李基榮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00
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又如有
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