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62號
原 告 趙珮汝
被 告 楊家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本院職權查得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參,足見被告之住所地確非本院
轄區,故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查卷存之
本件借據並無雙方合意管轄法院,至原告陳明借貸發生地點
不過事實陳述,並非定管轄權所得審酌要件,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