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林純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德社區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松德社區管委會之備查
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
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分別有明定
。
二、經查,原告雖以「松德社區管委會」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松德 社區管委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之起 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