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145號
TPEV,114,北小,2145,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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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 告 黃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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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