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503號
TPEV,114,北小,1503,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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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陳志斌
被 告 黃湘(原名黃素真黃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黃湘 
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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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