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048號
TPEV,114,北小,1048,202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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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朱英哲


被 告 洪延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4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4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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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