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何正偉
相 對 人 蘇郁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郁宸間聲請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
月14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