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他字,114年度,33號
TPEV,114,北他,33,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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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他字第33號
原 告 張鳳恩


張健興



被 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張鳳恩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張健興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參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當
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
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
一理由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
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110年度北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4693
號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民國11
3年9月20日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10號民
事裁定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即原告張鳳恩負擔千分之14,餘由被上訴人即
被告負擔,業經調卷查明,故原告張鳳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訟費用額為847元,原告張健興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為500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40,103元(計算
式如後附說明所示),爰依職權以裁定向兩造徵收各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及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備    註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255元      准訴訟救助,                       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195元      准訴訟救助,                       暫免繳納  第三審抗告裁判費     1,000元      准訴訟救助,                       暫免繳納合    計       41,450元


說明:
一、被告就其第一審判決敗訴1,527,008元【計算式:0000000-0 00000=0000000】部分未據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故第一 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15,658元【計算式:25255×(000 0000/0000000)=156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被告負擔 。
二、原告張鳳恩應負擔之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額 為347元【計算式:(00000-00000+15195)×14‰=347,元以下 四捨五入】。
  被告應負擔之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額為24,4 4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24445】。三、原告張鳳恩應負擔第三審抗告費用額為500元。  原告張健興應負擔第三審抗告費用額為500元。  



四、故原告張鳳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847元【計算式 :347+500=847】。
  原告張健興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500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40,103元【計算式:1565 8+24445=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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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