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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