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8號
原 告 游呈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蔡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17753號判
決及本院112年訴字4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並就主張
被扣薪部分,陳報執行法院已發收取命令、或被告業已受領之證
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