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114年度移調字第1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柏漢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代 表 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代 表 人 林麗蓉
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12號(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確認
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06月0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郭書豪
書 記 官 林昱妏
調解委員 許武峯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祐宗 未到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未到
複代理人 林柏漢 律師 到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代 表 人 陳大田 未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到
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代 表 人 林麗蓉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大雅區永興段712-1地號土地有無形
成公用地役權關係,由另案民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
年度上字第298號排除侵害事件(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認定
。
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願將原告坐落於臺中市大雅區永興段
712-1地號土地上之停車格全數塗銷,日後並不得再有劃設
停車格之行為。
三、原告撤回113年度訴字第188號起訴。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為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複代 林柏漢律師
被告訴代 張弘明律師
被告訴代 陳姿君律師
調解委員 許武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書記官 林昱妏
受命法官 郭書豪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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