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再字,114年度,3號
TCTA,114,交再,3,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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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廖國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089號判決及113年11月28日本院
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7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
73條第1項第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本院高等行
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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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