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389號
TCTA,114,交,389,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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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389號
原 告 賴德仕 住○○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訂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本件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
,而無法如期宣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展延至同年0月0日下午3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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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