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漢霖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惠芬
輔 佐 人 黃堉嘉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兆輝
許庭瑋
陳瑞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對於原告代表人尚有調查訊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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