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巡交字,113年度,90號
TCTA,113,巡交,9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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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90號
原 告 賈子青 住南投縣○○市○○路00號5F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26日投
監四字第65-G8PA9043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8日2時40分許,騎乘牌照號 碼187-JZU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霧 峰區樹仁路與育成路口(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闖紅燈之 違規,為執勤員警發現而驅前攔檢,然原告未停車受檢而逃 逸,經員警追緝攔查後,以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而當場舉發。被告認舉發 無誤,並因原告有「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規應 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規定,以113年8 月26日投監四字第65-G8PA90436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 幣(下同)1萬元,並記違規點數5點(下稱原處分)。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當時誤闖紅燈,後方有一輛車忽然亮燈尾隨,因 一般守望相助隊車輛與警車相同有裝設車頂紅藍燈,故原告 無法判斷是否為警車,且先前有守望相助隊行車發生衝突, 故擔心遭受不利,才沒有停車。後來確認是警車後,就停車 受檢,並無拒檢逃逸之違規。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原告闖紅燈時就可以看見對向警用巡邏車,警車 迴車時並有按鳴喇叭示意原告停車,但原告刻意從加油站掉 頭,試圖甩開警車追隨,當時雙方車輛非常接近,原告自可 清楚辨認係警車,其逃逸之意圖甚為明顯,違規事實明確。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應適用法規:
 ㈠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 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 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 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 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㈡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 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 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 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 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 扣其駕駛執照。」
五、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原告之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113年7月8日中市警霧分交字第1130033802號 函暨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申訴答辯報告表、員警之密錄器影像 暨採證照片、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 為真實。
㈡本件攔檢舉發過程,經本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之密錄器影像 結果為(見巡交字卷第26、27頁):
⒈螢幕時間02:33:40處,員警沿臺中市霧峰區林森路由南 向北行駛。
⒉螢幕時間02:33:44處,有部機車自螢幕畫面右側之育賢 路駛出(圖1);螢幕時間02:33:50處,員警行駛至林森 路與育賢路之交岔路口處。當時交岔路口處之交通號誌燈 號為紅燈,且原告所騎乘之機車(下稱A車)則行駛於員警 對向之車道,尚未通過交岔路口(圖2、3)。 ⒊螢幕時間02:33:52處,A車在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之情況 下,逕自駛越停止線並進入銜接路段(圖4、5)。員警見狀 後即迴車,並鳴按一聲喇叭後追緝原告。
⒋螢幕時間02:33:57處,A車右轉駛入路旁之加油站(圖6) ,員警則緊隨其後,並於螢幕時間02:34:00處起鳴響警 笛。
⒌螢幕時間02:34:02處,原告沿加油站旁測之水泥地行駛 ,並沿育賢路逃逸。




⒍螢幕時間02:34:13處,A車右轉駛入樹仁路。當時A車車 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上開過程員警持續鳴響警笛( 圖7)。
⒎螢幕時間02:34:24處,A車右轉駛入育成路。當時A車車 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圖8)。
⒏螢幕時間02:34:31處,A車右轉駛入樹仁六街。當時A車 車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圖9);螢幕時間02:34:34 處,A車於右轉後逕直地跨越雙黃線而駛入對向車道(圖10 ),其後則於螢幕時間02:34:35處,駛回順向車道。 ⒐螢幕時間02:34:42處,A車右轉駛入育賢路。當時A車車 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圖11);螢幕時間02:34:44處 ,A車於右轉後逕直地跨越雙黃線而駛入對向車道(圖12) 。
⒑螢幕時間02:34:47處,員警廣播車號,並說「不要跑了 」。
⒒螢幕時間02:34:49處,A車右轉駛入樹仁路。當時A車車 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圖13)。
⒓螢幕時間02:35:00處起,員警在接近育成路位置攔停原 告,上開過程員警持續鳴響警笛。
㈢依上勘驗結果,原告闖紅燈當時,與巡邏警備車輛在對向車 道,本可清楚看見,而員警見狀迴車攔檢,同時按鳴喇叭示 意原告停車,原告尚無不知之理。何況原告在追緝攔查過程 ,持續繞行週邊道路,已見其刻意閃避躲藏之舉,且過程中 雙方車輛頗為接近,於部分巷道內並無其他車輛干擾,即使 自後照鏡亦可明確知悉係警車攔檢,是原告辯稱誤以為是一 般守望相助隊之車輛,擔心有衝突不利,才沒有停車云云, 顯不可採,其構成「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 查而逃逸」之違規,堪予認定。
㈣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而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 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本應依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 吊扣其駕駛執照。惟原告之機車駕駛執照業於110年9月17日 經逕行註銷,有原告之駕駛人資料附卷可參(見交字卷第73 頁),依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因原告無肇事致人受 傷或重傷,而僅應記違規點數5點,是原處分並記原告違規 點數5點,亦無違誤。
六、結論:
 ㈠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 尚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元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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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