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差額地價
(行政),地訴字,112年度,21號
TCTA,112,地訴,2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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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1號
原 告 張漢水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號
張漢龍
張漢佑
兼送達代收人 張漢卿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楊統
白祐
曾再宏
輔助參加人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涉訟之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201地號土 地,於民國58年間農地重劃分配後,分別於74年、90年再經 被告辦理徵收而有分割為數筆土地之情形。嗣於111年間由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下稱輔助參加人)辦理地籍整理作 業,經測量後認面積有增加,因而由輔助參加人以111年10 月5日彰地二字第1110009157號函(檢附差額地價繳領同意 書)通知原告地籍整理作業面積結果,後續由被告辦理差額 地價繳領通知後,原告對前揭繳款金額不服,而依序提起救 濟及本件訴訟。查輔助參加人為上開2筆土地辦理農地重劃 、徵收及111年間地籍整理作業之實際測量機構,對於測量 過程及面積差異可能原因等相關事實應屬明瞭熟悉,而有助 於案情之釐清,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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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