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164號
TCEV,114,中補,2164,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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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張恒睿
一、原告與被告邱詩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原告車輛維修費用之零件折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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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