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162號
TCEV,114,中補,2162,2025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瓘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5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