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發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含起訴前已生
利息726998元、違約金1001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