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妍姍、周楊秀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