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066號
TCEV,114,中補,206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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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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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