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對被告馬繹承發支付命
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422元,及自民國
110年12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8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