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黃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珮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