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960號
TCEV,114,中補,1960,202506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黃郁喬
楊華誌
楊姍錡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雙榮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