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張孟倩
訴訟代理人 陳崇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