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852號
TCEV,114,中補,1852,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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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光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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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