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
承人、劉東林即劉天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