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胡采緁即小科抖電子商務科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光明即群英科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