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7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3,878元) 1 利息 8,506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23日 (18/365) 7.7% 32.3元 2 利息 2萬2,79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23日 (18/365) 15% 168.58元 小計 200.88元 合計 3萬4,07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