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686號
TCEV,114,中簡,686,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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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686號
原 告 陳英志
被 告 陳威宇

李嘉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被告陳威宇自民國113年6
月15日起,被告李嘉晟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威宇(以下逕稱陳威宇)、李嘉晟(以下
逕稱李嘉晟)先後自民國111年6月至9月間某日起,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順利」、「陽光」等人所發起之犯
罪組織,擔任「控車」之角色,負責監控帳戶提供人陳政利
,再由犯罪組織成員以line暱稱「葉怡婷」、「EBC客服」
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8
月8日18時23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及4萬元,於翌日18時20
分、21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至陳政利之帳戶內,嗣經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層轉至其他帳戶,原告因此受有損害
。為此,爰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 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原告,致其受 有共15萬元(計算式:5萬元+4萬元+3萬元+3萬元=15萬元) 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55 號刑事電子卷宗查核無誤,陳威宇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其15萬元,應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 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 已於113年6月4日寄存送達陳威宇(見附民卷第33頁),經1 0日即於113年6月14日發生效力,於113年5月30日送達李嘉 晟(見附民卷第37頁),被告迄今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陳威宇給付自113年6月15日起,李嘉晟自113 年5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5萬元,及陳威宇自113年6月15日起,李嘉晟自113年5月3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 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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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