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林世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赫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岱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00元(計算式:請求給付42,000
元+請求給付自113年10月14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0日每
日違約金4,000元27日+請求給付232,000元=38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