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89號
TCEV,114,中簡,389,202506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陳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紅艷王寶童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