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918號
TCEV,114,中簡,1918,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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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18號
原 告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周曉慧
被 告 林俊杰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3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
,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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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