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620號
TCEV,114,中簡,1620,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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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陳惟羚
被 告 陳建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0號)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博臣綠電科技工作室(下稱博臣工作室)
之負責人,明知博臣工作室並未與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
公司)簽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亦未實際經營
及開發「D-POWER 螺旋式綠能發電設備」,被告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
以詐術向原告推銷不實之博臣工作室「股權認購方案」,使
原告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與被告,造成原
告受損。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被告並表示: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願意賠
償原告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之前開犯罪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
金重訴字第211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76號刑事判決被告
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詐欺取財罪等情,有
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57頁),被告對此並
不爭執,並表示同意賠償原告等語(本院卷第107頁),則
原告上揭主張及請求,堪認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
16日起(附民卷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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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