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蘇○婷
兼法定代理
人 田○莉
法定代理人 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鴻文、鎰成汽車旅運有限公司、
宇誠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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