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175號
TCEV,114,中簡,1175,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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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淑娟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永豊陳玉貞2人間因本院114
年度中簡字第11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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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