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賴家達
訴訟代理人 林玟秀
被 告 吳炤烈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4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6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及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3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40號卷第4頁),嗣於民國114年5月2
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230,600元等語(本院卷第5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善修宮之董事長,本應注
意定期檢修宮中金爐煙囪之完善及安全,以避免敬神燃燒金
紙之餘燼飄散導致火災之可能,竟疏未注意及此,於112年1
1月25日16時至17時許間,善修宮舉辦補財庫活動,信徒在
宮中金爐燃燒金紙後,因金爐煙囪網罩與頂蓋未密合,金紙
餘燼不慎飄散至臺中市○區○○街000號,點燃屋頂西側遺留樹
木枯枝、落葉,引發火勢後進而延燒至同建物2樓及臺中市○
區○○街000號、125號及131巷2號建物,造成如附表所示建築
物之燒損情形,其中附表編號2之房屋,2樓梯間B木質樑柱
受燒碳化、燒損,附表編號3之房屋,2樓倉庫A之夾層木質
樓梯地板受燒碳化、坍塌嚴重、2樓倉庫B木質樑柱受燒碳化
、燒失,建築物已經無法正常使用而燒毀(下稱系爭損害)
,致生公共危險。嗣消防人員經通報後到場灌救撲滅火勢,
並進行現場勘查及鑑定,而發現上情。而原告因被告之上開
過失行為,受有財產損害230,600元(含電動捲門4萬元、冷
氣36,000元、樹瘤6,000元、花瓶20支3萬元、茶組10盒5,00
0元、床頭燈10盒6,000元、馬克杯3箱4,500元、聖誕飾品15
箱15,000元、鐵鎚1箱3,000元、鉗子1箱3,000元、螺絲起子
1箱3,000元、聖誕樹小燈泡30盒9,000元、女性手提包5箱25
,000元、木製雕刻品15個37,500元、畫像20個4,000元、屏
風2組3,600元)。
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就原告上
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
告230,600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所提書狀則以:被告
已就鈞院113年度易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因刑
事案件尚未確定,依法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另原告未敘明
請求權基礎及請求賠償之項目内容為何,其雖有主張因火災
導致129號倉庫貨物全部燒燬,然未提出證據證明貨物確實
全數燒燬,亦未提出單據證明該些貨物之價值為何,自不能
僅依其片面主張遽認其受有230,600元之損害等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
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1.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失火行為致受有財產上損害之情,業
據其向本院提起113年度附民字第2440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該卷第3-4頁),並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68號起訴書1份為憑(
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40號卷第5-9頁),且被告前因上開
失火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380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有期
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該判
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5月29日以
11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復有前開刑
事判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68號起訴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17、21-31、
63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刑事卷宗(電子卷)核閱無誤,是
原告主張因被告失火行為致其上開財物受損,即為有據。
2.依前揭刑案卷內證人兼鑑定人陳啟源證述內容,足認經其多
次進行火災現場勘察,研判大誠街129號2樓烤漆浪板屋頂西
側遺留樹木枯枝、落葉附近為起火處,火流來自高處屋頂,
而在該起火處,發現所遺留樹木之枯枝、落葉均受燒碳化、
燒失,並於燒損殘餘物中發現金紙餘燼鋁箔,復有其撰寫之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含有枯枝、落葉受燒碳化、燒失及
金紙餘燼摻雜之鋁箔照片)可參,輔以火災發生前之同日15
時58分許開始,善修宮信徒確實陸續燃燒金紙,暨證人吳青
勳於當日16時46分許發現大誠街129號2樓有火光因而報警之
過程,堪認起火處之鋁箔應係善修宮信徒當日焚燒金紙後,
從金爐上方煙囪網罩與頂蓋未密合之空隙外逸所飄至,就時
序、地點、空間關聯性而言皆有高度密切之連結性,是被告
抗辯當時宮內信徒燃燒之金紙鋁箔並非起火原因云云,尚非
可採。又依據鑑定人陳啟源於前案審理時之證述及上開鑑定
報告書所載,係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
程度事實、監視器錄影畫面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之供述內容而
為綜合分析,始研判起火戶(129號2樓)烤漆浪板屋頂西側
遺留樹木枯枝、落葉附近為起火處,亦即火流是來自高處屋
頂,且129號2樓屋內並未發現任何金紙餘燼,由此益徵原告
主張系因被告疏未將宮廟煙囪網罩與頂蓋密合,致金紙餘燼
向外飄散致生本件火災等情,與現場蒐證資料及相關物證相
符,堪信為真。
3.再依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所屬研究指出,在野火(wild
fire)災難事件中,風力會將燃燒餘燼(embers)吹送至鄰
近建築之屋頂或牆角,並在新位置引發次級火災的現象(即
所謂「spotting fires」),常因屋頂或煙囪等處聚集燃燒
餘燼而起火。研究實驗證實鋪蓋和角落空間之屋頂更易聚集
餘燼,形成熾熱殘火而引燃屋頂材料等可燃物質。CSIA(Ch
imney Safety Institute of America)與相關白皮書亦指
出:煙囪內壁若累積樹脂、皂油等可燃物,遇高溫煙氣易瞬
間引燃,導致 chimney fire(煙囪火災),並向外擴散延燒
造成二次災害。都市住宅群中亦常見「屋頂或陽台放置爐
鼎,焚燒金紙且無人看管」導致飛灰落下,引起住宅火災之
通報案例(均詳附註參考文獻)。從上述國內外文獻參考資
料,足證燃燒餘燼極易沿煙囪漏隙飄出,聚集於屋緣與排水
構件,導致火災第一道火源,即煙囪裂縫加上焚金行為極易
產生餘燼逸出而引燃可燃物,此科學論證架構足以作為認定
火災原因與損害間因果關係之判準。而前述1.、2.論證核與
上述文獻研究結果相符,並無論理矛盾或違背科學原理之處
,益徵上開火災鑑定報告之推論過程,合於火災發生原理與
實證研究結果,堪認本件被告所為失火行為,確實造成燒毀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其他財損等結果,與原告上開財產受有
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主張信為真實,依上開規
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㈢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6條第1
項、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理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因本件失火受有財產
損害230,600元(含電動捲門4萬元、冷氣36,000元、樹瘤6,
000元、花瓶20支3萬元、茶組10盒5,000元、床頭燈10盒6,0
00元、馬克杯3箱4,500元、聖誕飾品15箱15,000元、鐵鎚1
箱3,000元、鉗子1箱3,000元、螺絲起子1箱3,000元、聖誕
樹小燈泡30盒9,000元、女性手提包5箱25,000元、木製雕刻
品15個37,500元、畫像20個4,000元、屏風2組3,600元)等
情,此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1份在卷可憑(本院113年度附民
字第2440號卷第11頁),其中電動捲門、冷氣部分因係以新
品替換舊品,依上開說明,自應扣除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住宅用空調
、水電】之耐用年數分別為5年、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採用定率
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
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部
分,其殘值為10分之1。原告於審理時陳稱鐵鎚、鉗子、螺
絲起子、樹瘤、畫像、屏風均係舊物,其餘為新品等語(本
院卷第60頁),惟並未提出其他單據為證,則至本件失火發
生時即112年11月25日止,上述電動捲門、冷氣等物品推定
均已逾前揭規定之耐用年限,故關於折舊部分,均應以10分
之9計算其折舊。依上開說明計算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費
用為7,600元〈計算式:(40,000+36,000)×0.1=7,600〉,是
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電動捲門、冷氣損害之費用7,6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
予駁回。
㈣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上開失火行
為,致受有上述財物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原告就上述㈢電
動捲門、冷氣以外之損害金額共154,600元部分,雖未能提
出任何支出單據以資證明損害數額,然依附表編號3所載(本
院卷第31頁)及前案證據觀之,原告主張之倉庫雜物確實遭
火災嚴重燒損,倉庫內部物品焦黑焚毀,足認原告主張遭受
重大財物損害,並非空言。又倉儲空間內常置放之物品數量
龐雜,品項不一,尤其多為舊物、日常設備、雜項器具等物
品,其原始發票、購買憑證或財產清冊本難以完整保存。衡
諸社會通念與生活經驗,倉庫空間內並非如倉儲中心採取電
子化系統性管理,其損害後遺失或無法辨識物品原狀、價值
或數量,實屬可理解且難以苛責。是依上開規定意旨,本院
仍得審酌一切情況,並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參酌原告遭毀
損之樹瘤、花瓶、茶組、床頭燈、馬克杯、聖誕飾品、鐵鎚
、鉗子、螺絲起子、聖誕樹小燈泡、女性手提包、木製雕刻
品、畫像、屏風等物,其中有部分新品、部分舊品,自應考
量折舊問題,不能全由被告負擔修繕或更新費用,是原告請
求之金額應以10萬元為合理,故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總額
應為107,600元(7,600+100,000=107,600),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
07,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預供如主文 第3項所示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附表:
編號 受損建築物之地址 損害情形 1 臺中市○區○○街000號 (所有人:陳麗焄 ;承租人:段建國) 1.2樓夾層:東側、西側烤漆浪板屋頂之C型鋼樑受燒燻黑、變色;裝潢木質角材受燒黑、碳化、部分燒失。 2.2樓神明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部分掉落;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燻黑。 3.2樓房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部分掉落;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燻黑。 2 臺中市○區○○街000號 (目前為空屋,查無所有人) 1.1樓梯間A:西側窗框玻璃受燒破裂。 2.2樓夾層:東側、西側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支撐烤漆浪板屋頂之木質橫樑受燒燻黑、碳化。 3.2樓房間A: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碳化、部分剝落;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燻黑。 4.2樓走道: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存木質角材受燒碳化、燒損;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 5.2樓房間B: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存木質角材受燒碳化、燒損;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及木門受燒碳化、燒失。 6.2樓梯間B: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木質樑柱受燒碳化、燒損;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木門木質角材受燒碳化、燒細。 7.2樓廁所: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殘存角材受燒燻黑;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陶瓷馬桶受燒燻黑。 3 臺中市○區○○街000號 (所有人:杜墻 ;承租人:甲○○) 1.1樓客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吸頂式燈座、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 2.1樓廁所:磁磚牆面受燒燻黑。 3.1樓走道:木質樓頂板、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碳化。 4.1樓樓梯間:木質樓頂板、木質樓梯受燒碳化、局部燒失;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局部受燒燻黑、局部剝落。 5.2樓倉庫A:夾層木質樓梯地板受燒碳化、坍塌嚴重。 6.2樓倉庫B:木質裝潢牆面、木質樑柱受燒碳化、燒失;竹編土牆受燒剝落、裸露角材;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局部剝落;堆放雜物燒損嚴重;金屬屋頂排水槽受燒變色。 7.2樓夾層: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木質樑柱受燒碳化、燒失、掉落。 8.屋頂: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 4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善修宮) 遮雨棚架輕微受燒燻黑,塑質廣告板、光明燈籠受熱熱熔。
附註--參考文獻
1.Manzello, S. L., & Foote, E. I. D. (2014). Characteriz ing firebrand exposure from wildland-urban interface ( WUI) fires: Results from full-scale experiments. Natio 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2.Chimney Safety Institute of America. (n.d.).Chimney fi res: Causes, symptoms, and preven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sia.org/chimneyfires.html.3.Quarles, S. L., Valachovic, Y., Nakamura, G., Nader, G., & De Lasa
ux, M. (2010). Home survival in wildfire-prone areas: Building mat
erials and design considera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gricultur
e and Natural Resources. 4.《論都市集合住宅社區防火議題之探討(臺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火 災、都市集合住宅社區、防火議題)》。林玄宜著。中華民國 建築學會會刊雜誌第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