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893號
TCEV,114,中小,893,202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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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雅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姚玉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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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