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435號
TCEV,114,中小,2435,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林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