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訴訟代理人 張峰洲
被 告 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圓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4年6月
2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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