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009號
TCEV,114,中小,200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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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安邦
孫瑞宗
被 告 陳慧蓁薇安實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0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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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