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002號
TCEV,114,中小,200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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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曾繁
被 告 林峻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1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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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