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985號
TCEV,114,中小,198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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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賴羿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233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6566元自民
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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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