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983號
TCEV,114,中小,1983,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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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83號
原 告 吳佳衡
被 告 胡家瑒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14年4月1日誤將新臺幣8000元匯入胡
家瑒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
。經查,上開帳戶之申辦人係胡家瑒,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
,此有上開客戶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胡家瑒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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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