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通知未寄送被告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