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902號
TCEV,114,中小,190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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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黃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2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50元,並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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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410×0.369=9,0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410-9,007=15,403
第2年折舊值    15,403×0.369=5,68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403-5,684=9,719
第3年折舊值    9,719×0.369×(2/12)=59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719-598=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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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