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827號
TCEV,114,中小,1827,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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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方鍚仁
蘇尤如
被 告 賴梅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萬919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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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